全校教职工:
根据宁房改〔2002〕25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凡未购买或未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在职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享受标准为:厅级、正教授120㎡;处级、副教授、高级技师90㎡;科级、中级职称、技师、高级工、工龄25年以上职工75㎡;初级、工龄25年以下职工65㎡。
工龄满32年不再享受住房补贴(1985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2年后,但职务职称得到晋升,从次年继续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标准厅级、教授30平米,副高、处级15平米。
资产处依据住房补贴相关规定,采集2017年4月职工个人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三项之和),结合学院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已对2018年全校享受个人住房货币补贴进行了核算,拟上报给建设厅审批。按照货币补贴程序,现就测算结果进行公示(OA系统查询),公示期5天。期间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资产处联系。
联系人:黄华;联系电话:2135045, 13639504908。
相关说明:
1. 凡2016年12月以前职务、职称、工资(聘任)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和新调入录用的教职工请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住房面积更正手续和建立住房档案,以便能够准确及时核发住房补贴。
2. 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职工住建厅不予发放住房补贴。
3. 人事关系发生变化的职工请在农校和学院公示名单中查询。
资产管理处
2017年7月6日
编辑:文秘科